影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(影视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模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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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一览:
- 1、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规模及管理
- 2、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
- 3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
- 4、举办、参加中外电影节、展活动管理规定
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规模及管理
中影集团拥有全资分子公司15个,主要控股、参股公司近30个,1个电影频道,总资产28亿元。中影集团是中国大陆唯一拥有影片进口权的公司,而且是中国产量最大的电影公司。2011年5月,入选第三届“文化企业30强”。
中影集团拥有全资分子公司15个,主要控股、参股公司近30个,1个电影频道,总资产28亿元。
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在北京成立的上市公司、全国文化企业30强。
实际上,这两种企业类型在中国的定义有些模糊。一般来说,国企是指由国家出资或者主导组织的企业,央企则是指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。在这个定义下,中国电影集团既可以被认为是国企,也可以被认为是央企。
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
广播电台、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,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;未经批准,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,视为终止,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。
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视剧内容管理工作,繁荣电视剧创作,促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从事电视剧内容的制作、发行、播出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
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:(一)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宪法、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。
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,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国际文化交流,根据《电影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为繁荣中国电影创作生产,促进国际文化交流,保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制片者(法人或自然人)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,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中外电影交流,根据《电影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,繁荣电视剧(录像片)创作,加强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(录像片)管理,保护制作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举办、参加中外电影节、展活动管理规定
1、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举办、参加中外电影节、展的管理、规范中外电影节、展活动,促进中外电影交流,根据《电影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凡举办、参加中外电影节、展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2、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影视节(展)及节目交流活动,促进中外广播影视交流,根据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》和《电影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
3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(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),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。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、进口、出口、发行、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。
4、境外组织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活动;境外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。
5、第一条北京国际电影节经中国政府批准,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,以“共享资源、共赢未来”为宗旨,汇聚世界电影优秀成果,推动电影交流与合作。
6、.《广播影视节(展)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》(广电总局令第38号)将第五条修改为:“国家鼓励各相关单位依法与境外国家(地区)开展对等交流互办电影展映等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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